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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再版时未通知著作权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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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3-9-22 |
作品再版时未通知著作权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案例:李教授自己编写一本《社会主义经济学论要》教材,1985年由教育出版社出版,由于这几年经济发展很快,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从承包制到部分股份制,从有计划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内容也不断变化,李教授随着形势的变化, |
作品再版时未通知著作权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 案例:李教授自己编写一本《社会主义经济学论要》教材,1985年由教育出版社出版,由于这几年经济发展很快,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从承包制到部分股份制,从有计划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内容也不断变化,李教授随着形势的变化,对原作进行了一半的修改以便再版时适应新的需要。可最近教育出版社在出版合同有效期间内再版了此书,却没有通知李教授,于是李起诉教育出版社侵犯了他的修改权。试问教育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犯修改权吗? 评析:《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有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第31条第3款规定: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修改权是作者的权利。本案中出版社虽然没有直接阻止作者进行修改,但却妨碍了作者进行修改。《著作权法》第31条规定的“通知”作用之一就是给作者一个修改作品的机会,作者如要修改作品,出版社就晃得拒绝,这是出版社的义务。更何况李教授已经做好了修改准备。所以,教育出版社妨碍了李教授的修改权,应按著作权法承担民事责任。 著作权的主体 一、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 (一)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创作,是指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了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不受自然人行为能力状况的限制,但创作成果必须符合作品的条件,创作主体才能取得作者身份。创作本来只能是具有直接思维能力的自然人特有的活动,但单位也可在特定情形下通过其特定机构或自然人行使或表达其自由意志,因而单位也可被拟制为作者。著作权法第儿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单位被视为作者时,可以成为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享有作者权利,承担作者义务。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作为认定作者的证据。 (二)继受人 继受人,是指因发生继承、赠与、遗赠或受让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继受著作权人包括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人、受让人、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和国家。继受著作权人只能成为著作财产权的继受主体,而不能成为著作人身权的继受主体,因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三)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即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的; 2.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元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一)演绎作品的概念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改编,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翻译,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为另一种语言文字;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旬进行解释;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 (二)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是一种重要的创作方式。演绎创作所产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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